最近,一名上海网友(微博认证为“知名法律博主”)在微博上发帖:
丈夫确诊肝癌晚期,妻子得知后打掉了腹中五个月的孩子,选择离婚。
事情概况如下:
博主同学28岁,家中独子。确诊肝癌晚期,时日无多。
他的妻子,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做的第一件事情,是打掉了腹中五个月的孩子,提出离婚。
两家的经济条件都很好,门当户对型,同学父母苦求儿媳留下孩子,提出赠予上海的房产以及两百万现金,并且不需要女方抚养孩子,不让女方再嫁时还要带拖油瓶,但女方还是执意打掉了孩子。
关于这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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