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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2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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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入股”将得到全面扶持


一号文件渐行渐近


随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渐行渐近,在多地试验进行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将在2015年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扶持。


据悉,2015年一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策词组是“加快构建”,在此目标下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方向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但之前只在地方操作,这是首次‘自上而下’式推开。”农业部相关人士表示,“按照惯例,具体操作文件会在一号文件后有所动作。”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2014年6月,上海市金山区在《关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的经营方式,保障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高、更可持续的收益。


但安徽省宿州市农委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意愿强烈,而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有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并使农民在二次分配中受益。然而在很多地方,农民并不愿意介入这种土地经营权入股当股东的方式。


“农民虽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分红,但风险也与之并行。”在李国祥看来,如果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的话,农民也会按股权承担风险,即风险共担;而如果是单纯流转土地收取租金,农民心里则踏实得多。


李国祥解释说,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租赁、流转土地,需要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则是获利后分红。这样对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而言,可以节省前期资金投入,缓解资金压力,也调动了入股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但农民则更愿有一个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场风险下高低难定的入股分红。


多重操作难题作用下,土地经营权入股正处在“还需*策拉动”的空窗期。


“土地经营权入股已经在多地涌现,发达地区和有‘能人’的地方居多,但目前比重还不大。根据我们调查,还存在多重操作层面的难题。”李国祥说,“首先是对这个‘股份公司’而言,既然要经营,那就需要较高的管理能力,可是具备市场头脑与经营素质的农民、村干部并不多;其次,入股之后如何经营,是自己直接经营、转出还是招聘CEO?入股的农民意见又容易有分歧,很难统一;最后,龙头企业实力十分强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实际上只能占十分微小的比例,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入股和经营则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在上海市金山区的试验中,试点廊下镇由于有高投入、高收益的龙头企业参与其中,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入股所占的比例就较难确定;而另一试点张堰镇采取集体农场模式,所有收益归农民所有,按照1亩为1股来操作,因而较容易被农民接受。


安徽宿州市农委的调查表明,当前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当地多数农民不愿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只愿意参与市场风险相对较小的租赁形式,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入股也概念不清。而面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的弱势感很强,自感信息不对称,入股心中不踏实,宁愿收益少一点也要落袋为安。


从土地利用角度来看,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工程师谭明智认为,农地入股涉及农业经营、村庄治理、利益分配等方方面面问题,如果单纯从解决农业经营问题着手,势必会留下隐患。一旦土地所承载的价值不再局限于农业生产的时候,各类以集体为核心的利益纠纷便会层出不穷。


对此,上述农业部人士持较乐观态度,他表示,“*策的作用是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但每一项*策发布后都会有一定缓冲期和适应期,其实施方式一定是多类型的,在市场驱使下,对土地经营权的使用如何达到最优?要相信农民和企业肯定会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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