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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雷我很累,准备离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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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累,准备离开

——年12月21日听证会打油诗陈述

尊敬的各位领导,

想必你们都很恼火。

恼火我作为律师,

曾经答应不听证不复议不起诉,

却最终没有遵守承诺。

其实我心亦流血,

你不知,

一名刑辩律师,

目睹这样的司法,经历这样的法治,亲历这样的现状,

那无能为力的感觉,

死的心都有了,心都死了,

重要的是,心灰意冷的并非我一个。

好吧,是的,

我曾经承诺过,

不听证,不复议,不起诉。

但是,你们可否知道,

刑诉法也曾经在人民大会堂通过,

其实也是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刑诉法第38条承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我这一根筋的傻逼律师,

显然就相信了人民大会堂的这一庄严承诺!

年11月28日,

杨茂东,孙德胜案件广州天河法院庭审,

我们先不说本案如何荒唐根本无犯罪,

我就先说本案核心证据录像光盘的复制。

作为本案犯罪指控,

录像光盘无疑是本案最核心证据啊!

有罪无罪,一放录像光盘不就知道了吗?

傻子不是也能看懂吗?何废口舌?

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犯罪啊,犯罪!

多么严重的指控!

需要多么慎重!

我这一根筋的傻逼律师,

可能看书看多了,

把法律当真了,

就真的相信了刑诉法第38条规定,

要求复制本案录像光盘。

这样一个要求,绝不过分!

可是,我们多名辩护人,就这样哀求啊,哀求啊

我们哀求伟大的天河人民法院,

根据庄严的刑诉法38条规定,

让我们这些可怜的律师复制光盘吧!

————谁让我们把法律当真呢!

陈光武律师这样哀求过,

张雪忠律师这样哀求过;

张磊律师这样哀求过;

陈进学律师这样哀求过;

陈以轩律师这样哀求过;

我也这样哀求过。

可是就这样一个小问题,

我们几茬辩护人,

无论如何哀求我们伟大的天河法院,

无论如何哀求伟大的天河法院伟大的审判长郑昕法官,

他们就是无动于衷:

说律师只能到法院看看。

那一刻刻,

我感觉我这貌似成功的牛逼律师,

就是一个傻逼,

一个垂头丧气的傻逼,

一个被愚弄的傻逼!

一个被玩弄的傻逼!

一个想把刑诉法撕个稀巴烂的傻逼。

你或许会不解律师为何非要复制光盘?

所有从事刑事辩护的,

都知道本案复制光盘的价值!

天河法院的郑昕法官堂而皇之给我们解释:

只允许观看,不允许复制

——还特别解释天河法院没有刻录机!

这神奇的理由!把律师真当成傻逼!

郑昕法官,

你侵犯了我作为律师选择工作方式的权利,

我确实需要复制录像光盘,

我需要和同事一起反复观看研究分析光盘内容,

我需要和助理一起反复观看分析记录整理光盘内容:

我需要仔细研究涉案人数/声音/手势/姿态/仪表/车辆/时间/时刻/大门/警察/举止/是否混乱场面/是否和谐场面/是否有人呐喊/是否有人漫谈/是否有冲突场面/是否真的扰乱公共场所

我需要找专家一起观看研究犯罪构成,

我需要讨论,论证,提供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

我需要谨慎地对待这个光盘的每一个细节!

可是,这些,我绝不能自己“在法院看看”就能完成,

我无法凭我自己语言的复述,

就能还原案件现场,

我特别需要录像光盘。

这是随案移交的证据,

这是全案的辩点,

这是全案的核心,

这是证据的证据,

这是全案的唯一!

如此明白/简单/直白/必须

天河法院郑昕法官顽强地蔑视律师的一遍遍地哀求

同时被他蔑视的,

也包括刑诉法38条规定律师可以复制的权利!

同时被他蔑视的,

还有全国人大名代表!法律尊严!

刑诉法从来不是为律师单独而设,

这是名全国人大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设!

古人尚知执法如山明镜高悬

我们的刑事审判,

不就是不认真,

出了聂树斌滕兴善呼格吉乐图若干?

聂母坟前哭聂子,

呼母抚碑碑冷寒。

人头落地一切晚,

律师法官心不惭?

我质问苍天,

我质问大地,

严格遵循刑诉法,

我难道错了吗?

我这破落傻逼律师的愚蠢想法难道真傻逼了吗?

律师们甚至也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

申请调取最完整的执法录像,光盘,

我们要查清为何是那些经过精心剪辑的光盘!

这些都是本案无罪证据!

我们要求证据的完整和客观!

我们要求调取这些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可结果呢?

结果就是辩护人就继续被继续整傻逼了,

伟大的法官,

哪怕走一点形式糊弄以下也懒得动弹。

法律似乎失效,

不,此刻法律已经失效。

虽然刑诉法39条明明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虽然郑昕法官一开庭信誓旦旦交待诉讼权利

被告人你在本案中拥有权利若干,

申请证人啊,

调取证据啊,

可一项都没有实现。

法庭顶得是重重的国徽啊,

法官是以国家的名义主持公道啊,

郑昕法官,我们能这么干?

伟大的郑昕审判长,大法官,法律人,

少年审判庭庭长啊!

你真把我等律师当成可以玩弄的少年!

他竟然如此轻而易举的背叛了刑诉法38条!

你粗鲁地对待法律,

你粗鲁地对待律师,

你无端伤害了深深伤害了律师们真挚的法律情感

你其实也蔑视了名全国人大代表啊法治尊严。

开庭,

辩护人当然要继续履行权利,

要求保障律师权利-复制光盘,

合议庭依然继续违法。

律师只能提出回避申请,

没想到两年后,

郑昕法官来了司法建议函,

说律师擅自发言,打断法官发言,纠缠法庭,言语攻击法官!

如果本律师有权,定给你去一千个司法建议函!

说起录像光盘,

满屏伤心!谁人堪听!何处倾诉!

忽然理解

窦娥临死之言:

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

如此这般,

还妄谈什么职业尊严不尊严!

还谈什么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

辩审冲突,

哪一个司法不公的法庭不假借尔名?

辩审冲突,

哪一个律师不想文质彬彬?

辩审冲突?

哪一个被告人不希望自己的律师打动法官?

辩审冲突,

你希望律师做顺从的羔羊吗?

辩审冲突,

你希望自己的律师面对明显的司法不公唯唯诺诺吗?

我倒真心感谢山东司法厅济南市司法局,

为了处罚我这律师笨蛋一根筋,

让我这一根筋笨蛋详详细细地汇报了控辩审冲突的根源,

领导们也貌似理解和感动,

我也眼含泪花

因为我从没遇到更大的官

诉说衷肠

我再说说司法公开

本案简直更加不堪!

在此我们可以学习一下中央文件,

还有最高法《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司法公开是不是国家承诺?

司法公开是不是最高院承诺?

司法公开是不是一名法官的底线?

司法公开是不是司法公正生命线!

可是,天河法院?

天河法院,选择最小的法庭,

开庭从早晨到第二天凌晨三四点!

占位群众数次睡觉打鼾!

谈什么司法尊严!

名义的公开开庭,

实际的闭门审判,

选择最小的法庭,

安排无关人员提前坐满

不满足人民群众旁听意愿,

人民群众甚至连法院那条街道都无法靠前,

就已经被拒法院米之远!

远远的拉起警戒线!

一个法院,

竟然要警戒前来旁听亲朋好友靠近法院!

辩护人当庭抗议,要求法庭更换!

最高院司法公开六项规定说应保障吃瓜群众旁听权,

天河法院!

你自己成了自己的最高法院!

庭审其余情况,

笨蛋律师懒得再说若干。

拿出录像看看,

就知道谁是扰乱法庭秩序捣蛋。

郑昕法官至少次打断被告人以及律师发言,

激烈处,律师甚至不能完整说一句法语法言。

天河法院年11月28日审判!

违法法庭秩序的绝不是律师,

律师有泪只会往肚子里咽!

律师敢扰乱法庭秩序吗?

你想律师会扰乱法庭秩序吗?

天河法院年11月27日审判!

临时告知辩护人本案

说法院认定突然增加了一个罪名

原来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罪

再增加一个寻衅滋事罪。

我们当即要求准备辩护时间,

我们必须会见被告人了解认罪或者不认罪意见

但天河法院完全不予理睬,

直接宣判!

刑辩律师真是耻辱!

刑辩律师真是耻辱!

律师只想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是不忍看处子遭受蹂躏强奸。

律师看到法律条文在眼前被糟蹋,

痛心啊!痛心!

心如刀绞啊心如刀绞!

就好像老农看到自己的辛辛苦苦种的瓜,

被路人踩得稀巴烂。

法律在有些人眼里就是可以随时抛弃的破瓜,

而在律师眼里确是生命底线。

此瓜有荣,律师有荣;

此瓜遭辱,律师大辱,

此瓜踩烂,律师命换!

你所抛弃的法,

必是我珍惜的律;

你所抛弃的尊,

必是我追求的言。

这,哪里是什么瓜啊,

这是无数人,

无数血泪史,

无数案例心酸,

提炼出来的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啊!

这是保护每一位国民的契约和尚方宝剑!

律师争取的都是法定权利,

依据的都是刑事诉讼法,

千人之诺诺,何如一士之谔谔?

真正的刑辩律师,

注定是据理力争,

自古以来皆如此然。

还有,请不要再说,庭上休矣庭后再说,

否则,你告诉我哪个庭下投诉得到答复解决?

如果还需要论证,

就让历史作出公平论断,

只是一定会论证出:

天河法院几乎违反了刑诉法每一条文

否则,你不会理解,

三人合议庭,

18小时的庭审,

郑昕外的另两位法官,

自始至终未发一字一言!

打油诗就写到这里,

省得各位领导,

看到这里,

蔑视的冷笑说,

律师,

这群地命海心自身难保却忧国忧民,

难道疯了么。

最后,对此事发生在我的家乡我再次致以万分抱歉。

希望济南更美好,山东更美好。

希望各方解刨好我这只小麻雀,

促进控辩审和解,

促进庭审改革。

李金星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严重的控辩审冲突反映严重的司法不公

/12/21听证会济南

尊敬的听证主持人:

关于济南市司法局对于我本人行*处罚一案,我完全同意我的两位代理人的意见。何兵老师、周泽律师是在全国享有盛誉的学者、律师,我非常感谢他们两位能亲自代理我的案子。

我的基本意见都已经反映在我的听证申请书了,我的打油诗也是反映了作为刑辩律师的一些情绪。除此之外,我还是想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阐述我对于刑事辩护领域控辩审冲突、以及本案行*处罚的几点看法,以便于各位领导更清楚全面地认识这一问题。

我主要想陈述以下几点:

一、控辩审冲突的实质都是司法不公问题,越严重的控辩审冲突反映出越严重的司法不公

一段时期以来,控辩审冲突成为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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