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地,男女通过相亲认识个月闪婚,男子支付彩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婚检显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但领证后不久女方就被检查出肝癌,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如何判决?
年7月,李明(化名)和陈梅(化名)通过相亲认识,两人都到了适婚年龄,也都抱着结婚目的,因此进展神速,很快就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双方父母见面后对彼此都比较满意,于是开始商量婚事,10月2日双方订婚,男方支付了相应彩礼,而后男女双方开始共同生活。
12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显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然而万万没想到,婚后不久,女方身体不适,在一次常规体检中查出疑似患有恶性肿瘤,并被确诊为肝恶性肿瘤!
如此噩耗,对男女双方都是一个巨大打击,虽说两人是相亲认识,但毕竟已经结婚领证,可男方在妻子患病后却不干了,年2月11日,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男方又更进一步,不顾女方患病后经济雪上加霜的情况,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被女方拒绝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如此行径,不得不让人想起一句古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婚姻本来需要互相忠诚、互相帮扶,男方在妻子确诊癌症后,不仅不予帮助,反而起诉离婚,这就算了,居然在对方困顿之际索要彩礼,如此自私行为令人十分不齿!
当然也有网友表示,毕竟双方感情不深,及时止损才是王道,但无论如何,该有的人情要有,该尽的义务要尽,即使选择离婚,也该好聚好散,给双方互留一个体面。
本案中网友比较关心的有两个问题:(1)一方罹患肝癌是否可以作为离婚事由?(2)男方在此情况下能否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1.民法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说,只有一方明知自己患病而故意隐瞒对方,受骗一方才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女方并故意隐瞒,因此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当然,即使双方婚姻无法撤销,男方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即是基于此种情况。
2.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该返还多少?
网上曾有一张全国彩礼地图广为流传,其中尤以江西彩礼最高,男方在离婚后请求返还彩礼,虽说不通人情,想必与彩礼过高也不无关系!
对于彩礼能否退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并明确只有种法定情形应当返回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已经共同生活,因此不符合第1、2个彩礼返还条件,而是否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需要综合男方家庭情况判断,本案中法院全面分析证据后,认为男方不符合彩礼返还的第个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女方无需返还彩礼,判决词有理有据,值得好好琢磨:于情,男方既未支付任何医疗费,也未尽心陪护,没有履行作为丈夫的职责和义务;于理,女方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为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等,故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